“终于可以结束了。”当站在新昌县人民法院被告席上的阿强,听到自己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时,一颗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逃了十三年,终于不用再逃了。而随着法槌落下,一桩犯罪嫌疑人逃亡十三年的陈年旧案也就此尘埃落定。
2008年,20刚出头的阿强便跟着“大哥”混社会。同年8月,“大哥”地盘上的一家棋牌店未及时缴纳保护费。经“大哥”指使,阿强便伙同阿锋等13人用刀、石头将店主等三人打伤。同年11月,阿强又伙同阿锋等5人,持刀抢劫了赌友的一只诺基亚手机和一条黄金项链,并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案发后,阿强的同案犯陆续落网,唯独阿强一人逃之夭夭。
作案后的阿强因害怕被公安机关抓获,三年辗转多地,因受不了逃亡的苦,他选择在2011年的清网行动中投案自首。但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因为害怕处罚过重,他再一次选择逃跑,而这一跑便又是十年。
“逃跑期间,每天都担惊受怕,我从20几岁逃到30几岁,投案也许是一种解脱。”2021年6月,已经逃亡了十三年的阿强终于选择向公安机关投案。漫漫逃亡路,早已颠覆了他十三年的人生轨迹。回忆个中滋味,或许这个时候的阿强已经能体会到什么叫悔不当初。
审查起诉阶段,阿强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新昌县检察院依法启动认罪认罚程序,详细阐明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档次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通过检察官的耐心释法说理,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同时多次与其辩护人沟通,阿强主动退缴了赃款。综合考虑阿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并比照同案犯判决情况,新昌县检察院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法院依法采纳并作出判决。
犯了错就要认,切勿心存侥幸。头脑发热下的逃亡,不光要背井离乡、隐姓埋名,还要担惊受怕,承受内心的煎熬。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要做了亏心事,无论天涯海角都逃不出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来源:新昌检察
原标题:以案释法 | 逃亡十三年的他投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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