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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出我县3家食品生产经营商家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C22330624310330452的鲈鱼和抽样编号为XC22330624310330453的黄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七星街道好灶头餐馆经营的鲈鱼,购进日期:2022年5月7日,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新昌县七星街道好灶头餐馆经营的黄鱼,购进日期:2022年5月7日,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2年6月10日向新昌县七星街道好灶头餐馆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210914379、2210914380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七星街道好灶头餐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26.4元。
二、抽样编号为NCP22330624310330678的牛蛙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羽林街道王梅汀水产摊经营的牛蛙,购进日期:2022年6月13日,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2年6月30日向新昌县羽林街道王梅汀水产摊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02207470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羽林街道王梅汀水产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7.83元。
三、抽样编号为XC22330624310330499的梦晞年糕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梦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梦晞年糕,生产日期:2022年5月2日,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2年6月7日向新昌县梦晞食品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2JF0511395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梦晞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4.00元;二、罚款51000.00元。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8日
来源:新昌县人民政府网 原标题: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十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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