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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邓*珍于2023年4月18日在新昌县***镇***(***车站附近)实施了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
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以及《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壹拾元整(¥210.00)。
当事人潘*梅于2023年3月28日14时52分在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七星街道***文化休闲中心商业街营业房**幢实施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及《***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综合执法系统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壹拾元整(¥210.00)。
当事人王*利于2023年4月18日在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街道***实施了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壹拾元整(¥210.00)。
当事人竹*云于2023年4月17日在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0*********1号实施了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以及《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伍拾元整(¥250.00)。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原标题:新昌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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