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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昌县立案查处了一起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案件。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新昌分局对这起案件进行了整理剖析,现予以通报警示。
2022年下半年,新昌县污水总管在线监控数据数次超标,引起了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新昌分局的高度重视。经过执法人员数月的摸排,终于锁定主营餐厨废水处理的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2月20日19点,执法人员突击夜查发现该公司污水车间操作员正在将未经处理的废水通过软管直排至污水窨井,最终排至污水管网,所排放的废水经监测分析,化学需氧量达到排放限值的200倍!经调查核实,因废水处理设施效果变差,该公司不去修理设施,而是从2022年8月开始停运废水处理设施,总经理授意操作员将未经处理的废水偷排至污水总管,利用隐蔽时段间歇性直排废水原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拟处罚款45万元,并依法将本案相关人员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来源:新昌生态环境
原标题:新昌县生态环境典型案例通报(九)之 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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