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新昌县东茗乡王**风味小吃店于2023年9月27日在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东茗乡莒溪村马路边实施了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以及《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普法宣传后未改正违法行为,仍混合投放垃圾,决定罚款:210.00元(人民币贰佰壹拾元整)。
2023年9月5日16时14分,当事人新昌县南明街道叶*面馆在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东昌西路155号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10.00元(人民币贰佰壹拾元整)。
2023年9月12日10时30分,当事人新昌县七星街道帅*面食店在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莱盛路5号实施了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
2023年9月8日10时42分,当事人新昌县南明街道老*面食店在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南明街道南明路115号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500.00元(人民币 伍佰元整)。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原标题: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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