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3期)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出我县5家食品生产经营使用商家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4330624310331719的弘上一品天姥苁蓉酒(配制酒)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浙酒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弘上一品天姥苁蓉酒(配制酒),生产日期:2024年1月5日,酒精度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12月2日向新昌县浙酒酒业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编号为FC24110486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上述批次的弘上一品天姥苁蓉酒库存1200瓶,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扣押。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浙酒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弘上一品天姥苁蓉酒酒精度不符合要求及标签中酒精度计量单位、配料表内容标注与实际不相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上述批次弘上一品天姥苁蓉酒1200瓶,没收违法所得480.00,罚款78000.00元。
二、抽样编号为XBJ24330624310331846的泥鳅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世纪联华新昌国贸连锁有限公司经营的泥鳅,购进日期:2024年11月20日,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12月18日向杭州世纪联华新昌国贸连锁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410973559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杭州世纪联华新昌国贸连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能够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非自身原因造成,销售量少,未给社会造成较大危害,对购进的食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不知情,对于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无主观恶意,而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因此对当事人适用免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44.02元。
三、抽样编号为XBJ24330624310331887的泥鳅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兵丰生鲜超市经营的泥鳅,购进日期:2024年11月19日,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12月18日向新昌县兵丰生鲜超市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410973560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兵丰生鲜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76.00元。
四、抽样编号为XBJ24330624310331777的铁棍山药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鲜慧多食品超市经营的铁棍山药,购进日期:2024年10月10日,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12月20日向新昌县鲜慧多食品超市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410973366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鲜慧多食品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51.04元。
五、抽样编号为XBJ24330624310331877的胡萝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蔡氏猪肉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胡萝卜,购进日期:2024年11月21日,甲拌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12月25日向新昌县蔡氏猪肉店(个体工商户)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410973254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蔡氏猪肉店(个体工商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极配合调查,并能够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非自身原因造成,销售量少,未给社会造成较大危害,对购进的食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不知情,对于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并无主观恶意,而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因此对当事人适用免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8.00元。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4日 来源:新昌县市场监管局 原标题: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3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