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期)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出我县4家食品生产经营使用商家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XBJ25330624310331792的腌辣椒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伟芳面食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腌辣椒,购进日期:2025年11月5日,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5年12月9日向新昌县伟芳面食店(个体工商户)直接送达了编号为DX202553069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伟芳面食店(个体工商户)经营不合格腌辣椒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九)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进行进货查验,未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二、抽样编号XBJ25330624310331813的胡萝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刘晓东经营的胡萝卜,购进日期:2025年11月13日,甲拌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5年12月15日向刘晓东直接送达了编号为DX202553447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刘晓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抽样编号XBJ25330624310331946ZX的荷兰豆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七星街道石岳梅水果店经营的荷兰豆,购进日期:2025年11月27日,多菌灵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5年12月18日向新昌县七星街道石岳梅水果店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510977283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七星街道石岳梅水果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四、抽样编号XBJ25330624310331839ZX的白咸菜、抽样编号XBJ25330624310331960ZX的酸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荣平咸菜店经营的白咸菜,购进日期:2025年11月10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新昌县荣平咸菜店经营的酸菜,购进日期:2025年11月28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5年12月23日向新昌县荣平咸菜店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510976056的检验报告,于2025年12月30日向新昌县荣平咸菜店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510979284的检验报告,分别进行了现场检查,均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荣平咸菜店经营不合格白咸菜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购进白咸菜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酸菜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对购进的酸菜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提供了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予处罚。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9日
来源: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标题: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