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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嘎大!新昌这人竟然无证驾驶,还喝了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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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姥中学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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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楼主我老大
发表于 2021-10-29 14:24:4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浙江省
                                                                                                   
潘*波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6月02日,潘*波未取得驾驶证驾驶一普通正三轮摩托车由澄潭街道遁山村驶往澄潭派出所,19时53分许,途经新昌-蟠溪(新蟠线)14km+200m新昌县澄潭街道澄潭卫生院地方时,与行人卢某发生碰撞,造成卢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21年06月07日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2021】毒鉴字第89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潘*波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78mg/ml。2021年10月08日经新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另查明:2012年08月28日,潘*波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新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2015年12月09日,因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新昌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以吊销驾驶证,并处罚款1050元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潘苗波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潘苗波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潘*波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违法行为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由本局送新昌县拘留所执行。
对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新昌县**地水果超市超市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人民币伍佰元整)。
货运车辆故意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等方式逃避检测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10月29日,新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号分别为33069108、33060801)通过调取浙江省新昌公路治超监控中心的监控信息发现2021年4月27日16时6分,在老104线1618K+800M,浙江运兴运输有限公司车号为浙J7**75的6轴牵引车有涉嫌故意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等方式逃避检测嫌疑,该车驾驶员张*明驾驶浙J7**75的6轴牵引车涉嫌违反《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九条,货运车辆故意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等方式逃避检测。2021年10月29日,新昌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定刘爱芳、徐良挺承办此案。2021年10月2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车驾驶员张*明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了行驶证、营业执照、驾驶证、现场照片、现场视频、授权委托书等原件或复印件等相关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浙江运兴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行新昌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来源:新昌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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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姥幼儿园中班

沙发
发表于 2021-10-29 14:42:5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浙江省
奇葩的人真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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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姥大学博后一年

板凳
发表于 2021-10-29 15:36:0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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