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12月31日23时许,方*在浙江省新昌县某足浴店门口因和胡某发生感情纠纷后在网上双方发生争吵,后胡某将方*的微信拉黑并不见方*,方*想要引起公安机关的重视后能见到胡某且双方能就感情问题解决清楚,遂报警虚构事实谎报警情称某足浴店内有涉黄服务,方*的行为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2022年12月31日,方*被新昌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抓获归案。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方*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新昌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1月1日4时左右,张*炳伙同朱某某窜至新昌县达利大厦地下停车场,通过手拉车门的方式将周某平停放着的白色奔驰车内的1000元现金盗走。另查明,张*炳于2023年1月1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张*炳行政拘留十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新昌县拘留所执行。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10月2日17时许,潘*东在明知新昌县南明街道***某号民居为新昌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点,仍在最里侧房屋处,采用徒手掰窗户栏杆的方式将窗户栏杆暴力拆除。另查明,潘*东于2022年10月25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潘*东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新昌县拘留所执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原标题: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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