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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三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袁锡峰、张祖江、吕媛、吴惠娥与你单位工资、赔偿金争议一案(浙新昌劳人仲案(2025)314号),已作出仲裁裁决。现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裁决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浙江三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袁锡峰2025年1月份至6月份的工资12000元、经济补偿金25000元,合计人民币37000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由被申请人浙江三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祖江2025年1月份至6月份的工资9000元、经济补偿金15000元,合计人民币24000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三、由被申请人浙江三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吕媛2025年1月份至6月份的工资12000元,经济补偿金72000元,合计人民币84000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四、由被申请人浙江三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吴惠娥2025年1月份至6月份的工资9000元,经济补偿金67150元,合计人民币76150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来源: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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