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信息港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楼主: 章欣联律师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不常见罪名总汇

[复制链接]

2733

主题

4370

帖子

1万

积分

天姥大学博士一年

21#
 楼主| 发表于 2021-3-1 09:55:3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浙江省
新京报快讯 2021年2月19日10时29分、10时46分,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在新浪微博上使用其个人注册账号“辣笔小球”,先后发布两条信息,贬低、嘲讽卫国戍边的英雄烈士。相关信息在微博等网络平台迅速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月20日,犯罪嫌疑人仇某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介入侦查。2月25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利用信息网络贬低、嘲讽英雄烈士,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的规定,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犯罪嫌疑人仇某明批准逮捕。

英雄烈士用鲜血、生命捍卫祖国领土,其名誉、荣誉不容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规定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仇某明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严重损害卫国戍边英雄烈士的人格尊严,严重损害卫国戍边军人形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追诉。同时,为维护英雄烈士的合法权益,在军事检察机关的支持配合下,南京检察机关决定公益诉讼立案并开展调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733

主题

4370

帖子

1万

积分

天姥大学博士一年

22#
 楼主| 发表于 2021-3-4 10:55:5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浙江省
浙江检察网嵊州讯 自2018年重庆市公交车坠江事件后,公众对危害公交车驾驶员行车的行为一直心有余悸。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妨害安全驾驶罪作为独立罪名施行。3月3日,嵊州市人民检察院对何某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一案提起公诉,并提出了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量刑建议。这是绍兴首例以该罪名起诉的案件。

2021年1月,何某在车站乘坐公交车时因个人疏忽,在公交车驶离站台后发现同行人员未一同上车。何某便要求驾驶员赵某停车下客,赵某按规定不予停车继续行驶至下个站台。到达下个站台后,何某因心中气愤不肯下车,并在车上谩骂赵某,赵某见其不肯下车,便关门继续行驶。何某见状跑到赵某身边,用双手拉扯、拍打正在开车的赵某,最终导致公交车急刹停在路边,随后赵某报警处理。

嵊州市检察院在审查后认为,该案适用于3月1日起施行的妨害安全驾驶罪。在3月1日之前,该行为适用的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两高一部对该犯罪行为联合出台了相关指导意见,但是对于刚生效的妨害安全驾驶罪,还未出台相应的文件规定。如何对刚刚施行的新罪名案件提出精准量刑,这对检察官来说是一个很大的考验。

检察官参照原先对该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对是否有加重行为逐条比对分析,对本院同类案件的量刑加以参考平衡,并提请检委会讨论。检察官最终审查认为,虽然何某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无其他从重情节,但是其对驾驶员实施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且无自首情节,因何某主动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嵊州市检察院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对何某提起公诉,并向法院提出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精准量刑建议。

作为绍兴首例以妨害安全驾驶罪起诉并提出精准量刑建议的案件,为绍兴地区检察机关对于新罪名实施后同类案件的起诉量刑提供了最新案例。检察官表示,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实施让法律适用更为精准适当,能够有效防范、遏制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为老百姓的安全出行保驾护航。

【来源:浙江检察】(妨害安全驾驶罪)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733

主题

4370

帖子

1万

积分

天姥大学博士一年

23#
 楼主| 发表于 2021-3-19 15:00:1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浙江省
2021年3月19日,因案件涉及国家秘密,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加拿大籍被告人迈克尔·斯帕弗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迈克尔·斯帕弗及其辩护律师到庭参加诉讼。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择期宣判。(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733

主题

4370

帖子

1万

积分

天姥大学博士一年

24#
 楼主| 发表于 2021-3-23 15:34:3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浙江省

原标题:“危险作业罪”入刑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有了法规依据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和山东省青岛市应急管理部门分别通过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机制移送两起涉嫌危险作业罪的案件。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记者从应急管理部获悉,随着“危险作业罪”入刑,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加大行刑衔接力度,强化与司法部门沟通协作,依法严惩安全生产犯罪行为。

涉嫌危险作业罪将立案侦查

目前,我国安全生产工作正处于爬坡过坎期,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危险作业罪,进一步健全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法律依据。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厂区内一简易钢棚搭设的仓库,玻璃窗均被人为遮挡。检查发现,仓库内堆放了大量危化品,包括满瓶二氧化碳、氧气、乙炔等176个气瓶。该仓库紧邻公司员工宿舍楼搭设,宿舍楼里还住着数十个工人,一旦发生爆炸,后果不堪设想。

经核查,该公司未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该仓库也不具备存放危化品的安全条件。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储存危险化学品,并对现场气瓶进行异地扣押。

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根据新规定,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部门同公安机关积极对接,萧山区公安分局对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依法刑事拘留。

在山东省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应急管理局对涉事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的163.2吨危险化学品进行查封扣押后,同司法机关积极对接,青岛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也对有关犯罪嫌疑人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

应急管理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坚持“零容忍”态度,进一步严格和加强行刑衔接,强化与司法部门沟通协作,依法严惩安全生产犯罪行为,进一步提升了安全生产执法震慑力。

三种情形符合危险作业罪

修正后的刑法明文规定了危险作业罪的三种情形: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应急管理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危险作业罪”入刑,是我国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充分展示了打击安全生产事前犯罪、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决心,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带来极大法律震慑,有效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自觉遵守安全法律法规,增强法治敬畏,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强调,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深入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行刑衔接力度,努力提升安全生产执法质量,在精准执法、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提高执法效率上下功夫,突破安全监管执法瓶颈,坚决防控矿山、危化品、工贸、消防、道路交通、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重大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记者 姚亚奇)(危险作业罪)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733

主题

4370

帖子

1万

积分

天姥大学博士一年

25#
 楼主| 发表于 2021-5-12 14:44:5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浙江省
5月11日上午,舟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一案在舟山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系舟山首例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案,舟山市检察院代检察长糜方强出庭支持公诉,舟山市中级法院院长李晓担任审判长。



检察机关指控,2020年9月起,张某某通过网络向他人索要多部暴恐、血腥视频用于观看,后保存于手机中直至案发,并将其中1部视频转发给他人。同年12月31日,侦查机关将张某某抓获,并在其手机中查获多部疑似暴力恐怖视频。经审验:其中6部视频属于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暴恐音视频(其中1部内容重复)。



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舟山市中级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当前,微信群、QQ群逐渐成为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传播的重要平台,此类电子音视频极易在互联网上传播、扩散,造成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思想的滋生和蔓延。一些网民出于好奇下载观看暴恐视频,即便未涉及传播,但情节严重的,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每个公民都应该自觉遵守法律,坚决抵制网络暴恐、血腥信息,坚决反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对于此类音视频,做到不宣扬、不传播、不下载、不观看,一经发现及时举报,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共同筑牢全民反恐的安全防线。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 QQ| 服务条款|关于我们|小黑屋|天姥论坛 ( 浙ICP备2021020645号 )

浙公网安备 33062402000133号 GMT+8, 2025-11-22 03:58 , Processed in 0.115822 second(s), 15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zjxc.com

© 2003-2025新昌信息港

客户端下载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