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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楼主我老大
发表于 2019-10-26 14:22: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浙江省
谭张羽、张源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为实施诈骗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谭张羽、张源商定在网络上从事为他人发送“刷单获取佣金”的诈骗信息业务,即通过“阿里旺旺”向不特定的淘宝用户发送信息,信息内容大致为“亲,我是×××,最近库存压力比较大,请你来刷单,一单能赚10-30元,一天能赚几百元,详情加QQ×××,阿里旺旺不回复”。通常每100个人添加上述信息里的QQ号,谭张羽、张源即可从让其发送信息的上家处获取平均约5000元的费用。谭张羽、张源雇佣被告人秦秋发等具体负责发送诈骗信息。张源主要负责购买“阿里旺旺”账号、软件、租赁电脑服务器等;秦秋发主要负责招揽、联系有发送诈骗信息需求的上家、接收上家支付的费用及带领其他人发送诈骗信息。
  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谭张羽、张源通过上述方式共非法获利约**80余万元,秦秋发在此期间以“工资”的形式非法获利**约2万元。被害人王某甲、洪某因添加谭张羽、张源等人组织发送的诈骗信息中的QQ号,后分别被骗31000元和30049元。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谭张羽、张源、秦秋发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发送刷单诈骗信息,其行为本质上属于诈骗犯罪预备,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虽然本案中并无证据证实具体实施诈骗的行为人归案并受到刑事追究,但不影响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成立。谭张羽、张源、秦秋发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谭张羽、张源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秦秋发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以及谭张羽、张源赔偿部分受害人经济损失的情节,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被告人张源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谭张羽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秦秋发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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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0-26 14:27:0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浙江省
赵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瑞经营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第三方支付公司网络支付接口代理。赵瑞在明知申请支付接口需要提供商户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五证信息和网络商城备案域名,且明知非法代理的网络支付接口可能被用于犯罪资金走账和洗钱的情况下,仍通过事先购买的企业五证信息和假域名备案在第三方公司申请支付账号,以每个账号收取2000至3500元不等的接口费将账号卖给他人,并收取该账号入金金额千分之三左右的分润。

  2016年11月17日,被害人赵某被骗600万元。其中,被骗资金50万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在第三方某股份有限公司开户的某贸易有限公司商户账号内流转,该商户账号由赵瑞通过上述方式代理。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赵瑞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赵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赵瑞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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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0-28 09:37:2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浙江省
章无涯、吕世龙、张夏阳等组织考试作弊案

  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作弊,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章无涯设计以无线电设备传输考试答案的方式,在2017年研究生招生考试管理类专业学位联考中组织作弊,并以承诺保过的方式发展生源。被告人吕世龙通过被告人张夏阳、被告人张宗群通过被告人李倩,与章无涯建立联系,吕世龙、张夏阳、张宗群为章无涯招募考生,并从中获取收益。章无涯与张夏阳、吕世龙约定每名考生向章无涯支付2万元,考前支付1万元,通过考试后再支付1万元,组织18名考生参加考试作弊,吕世龙向张夏阳支付培训费18万元;章无涯承诺张宗群的考生通过全科考试,并可以达到国家A线,相关考生10人,每人2.6万元,每人预付款1万元,张宗群共支付章无涯预付款10万元。

  章无涯购买信号发射器、信号接收器等作弊器材,张宗群、吕世龙、张夏阳将信号接收器分发给考生,并以模拟考试等方式配合章无涯组织考生试验作弊器材;章无涯让李倩找人帮忙做答案,在考场附近酒店登记房间,安装并连接笔记本电脑、手机、信号发射器等作弊器材,并指导李倩和被告人章峰通过电脑发送答案。2016年12月24日上午,章无涯、吕世龙、张夏阳、张宗群、李倩、章峰组织33名考生在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管理类专业学位联考综合能力考试中作弊,章无涯、李倩、章峰在不同酒店为在三个考点参与作弊的考生发送答案。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研究生招生考试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涉及面广,属于国家级重要考试。被告人章无涯、吕世龙、张夏阳等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多名考生作弊,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章无涯、吕世龙、张夏阳、张宗群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倩、章峰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组织考生的数量、参与犯罪的程度、以及坦白、认罪悔罪等情节,分别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被告人章无涯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吕世龙、张夏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张宗群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李倩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章峰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组织考试作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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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0-28 09:40:2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浙江省
李志刚非法出售答案案

  非法出售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答案,构成非法出售答案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志刚联系考生推销作弊手段,并通过网络购买2016年医师资格考试答案。李志刚与考生彭某签订协议,约定帮助彭某利用作弊的方式通过考试后,由彭某支付其4万元报酬,并先行收取0.4万元。2016年9月24日10时许,李志刚获取通过网络购买的考试答案后,利用无线电设备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彭某发送考试答案,并通过手机微信向有购买意向的20名考生发送考试答案,被当场抓获。经比对,李志刚提供给考生用于作弊的考试答案正确率分别为75%和71.9%。

  (二)裁判结果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李志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答案,属于非法出售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答案,构成非法出售答案罪。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和坦白、退赃等情节,以非法出售答案罪判处被告人李志刚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非法出售答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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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9-10-28 09:41:2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浙江省
侯庆亮、虎凯代替考试案

  代替他人和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均构成代替考试罪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间,被告人虎凯通过他人联系被告人侯庆亮,让其代替自己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2015年12月26日上午,侯庆亮代替虎凯参加上述考试中的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科目时,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虎凯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虎凯让被告人侯庆亮代替自己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侯庆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情节,虎凯具有自首的从轻情节,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以代替考试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侯庆亮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虎凯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代替考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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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0-31 15:21:2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浙江省
付宣豪、黄子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8年12月25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DNS劫持/后果严重/后果特别严重
  裁判要点
  1.通过修改路由器、浏览器设置、锁定主页或者弹出新窗口等技术手段,强制网络用户访问指定网站的“DNS劫持”行为,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对于“DNS劫持”,应当根据造成不能正常运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量、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时间,以及所造成的损失或者影响等,认定其是“后果严重”还是“后果特别严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6条
  基本案情
  2013年底至2014年10月,被告人付宣豪、黄子超等人租赁多台服务器,使用恶意代码修改互联网用户路由器的DNS设置,进而使用户登录“2345.com”等导航网站时跳转至其设置的“5w.com”导航网站,被告人付宣豪、黄子超等人再将获取的互联网用户流量出售给杭州久尚科技有限公司(系“5w.com”导航网站所有者),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754,762.34元。
  2014年11月17日,被告人付宣豪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至公安机关,被告人黄子超主动投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及辩护人对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浦刑初字第146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付宣豪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二、被告人黄子超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以及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破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本案中,被告人付宣豪、黄子超实施的是流量劫持中的“DNS劫持”。DNS是域名系统的英文首字母缩写,作用是提供域名解析服务。“DNS 劫持”通过修改域名解析,使对特定域名的访问由原IP地址转入到篡改后的指定IP地址,导致用户无法访问原IP地址对应的网站或者访问虚假网站,从而实现窃取资料或者破坏网站原有正常服务的目的。二被告人使用恶意代码修改互联网用户路由器的DNS设置,将用户访问“2345.com”等导航网站的流量劫持到其设置的“5w.com”导航网站,并将获取的互联网用户流量出售,显然是对网络用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破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客观行为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本案中,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达人民币754,762.34元,属于“后果特别严重”。
  综上,被告人付宣豪、黄子超实施的“DNS劫持”行为系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修改,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鉴于二被告人在家属的帮助下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未获取、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且均具有自首情节,无前科劣迹,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李俊、白艳利、朱根初)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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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0-31 15:26:3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浙江省
指导案例61号

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6月30日发布)

关键词刑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援引法定刑/情节特别严重

  裁判要点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援引法定刑的情形,应当是对第一款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全部法定刑的引用,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应有“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形和两个量刑档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0条

  基本案情

  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期间,被告人马乐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经理,全权负责投资基金投资股票市场,掌握了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的标的股票、交易时间和交易数量等未公开信息。马乐在任职期间利用其掌控的上述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操作自己控制的“金某”“严某甲”“严某乙”三个股票账户,通过临时购买的不记名神州行电话卡下单,先于(1-5个交易日)、同期或稍晚于(1-2个交易日)其管理的“博时精选”基金账户买卖相同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10.5亿余元,非法获利18833374.74元。2013年7月17日,马乐主动到深圳市公安局投案,且到案之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属自首;马乐认罪态度良好,违法所得能从扣押、冻结的财产中全额返还,判处的罚金亦能全额缴纳。

  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马乐的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但刑法中并未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因此只能认定马乐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马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马乐认罪态度良好,违法所得能全额返还,罚金亦能全额缴纳,确有悔罪表现;另经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科调查评估,对马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遂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马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84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8833374.74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被告人马乐的行为应认定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照“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档次处罚。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应当依法改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37号刑事裁定认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该条款并未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规定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而根据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故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属于犯罪情节严重,应在该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原审判决量刑适当,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遂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定生效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属于援引法定刑的情形,应当引用第一款处罚的全部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违法与责任程度相当,法定刑亦应相当;马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对其适用缓刑明显不当。本案终审裁定以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未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规定有“情节特别严重”为由,降格评价马乐的犯罪行为,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导致量刑不当,应当依法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直接进行再审,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基本相同,原审认定被告人马乐非法获利数额为18833374.74元存在计算错误,实际为19120246.98元,依法应当予以更正。最高人民法院(2015)刑抗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为,原审被告人马乐的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76只,累计成交额10.5亿余元,非法获利1912万余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鉴于马乐具有主动从境外回国投案自首法定从轻、减刑处罚情节;在未受控制的情况下,将股票兑成现金存在涉案三个账户中并主动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说明情况,退还了全部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好,赃款未挥霍,原判罚金刑得已全部履行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马乐可予减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但因对法律条文理解错误,导致量刑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37号刑事裁定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中对原审被告人马乐的定罪部分;二、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37号刑事裁定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中对原审被告人马乐的量刑及追缴违法所得部分;三、原审被告人马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13万元;四、违法所得人民币19120246.98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定罪准确,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正确理解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对于第一款的援引以及如何把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一、对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援引第一款量刑情节的理解和把握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规定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第四款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规定为:“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济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对于第四款中“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应如何理解,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第四款中只规定了“情节严重”的情形,而未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因此,这里的“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只能是依照第一款中“情节严重”的量刑档次予以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第四款中的“情节严重”只是入罪条款,即达到了情节严重以上的情形,依据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至于具体处罚,应看符合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还是“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分别情况依法判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援引法定刑的情形,应当是对第一款全部法定刑的引用,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应有“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形和两个量刑档次。这样理解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符合刑法的立法目的。由于我国基金、证券、期货等领域中,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比较多发,行为人利用公众投入的巨额资金作后盾,以提前买入或者提前卖出的手段获得巨额非法利益,将风险与损失转嫁到其他投资者,不仅对其任职单位的财产利益造成损害,而且严重破坏了公开、公正、公平的证券市场原则,严重损害客户投资者或处于信息弱势的散户利益,严重损害金融行业信誉,影响投资者对金融机构的信任,进而对资产管理和基金、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严重影响。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并将该罪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规定在同一法条中,说明两罪的违法与责任程度相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也应当适用“情节特别严重”。

  (二)符合法条的文意。首先,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中的“情节严重”是入罪条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规定了追诉的情节标准,说明该罪需达到“情节严重”才能被追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属情节犯,立法要明确其情节犯属性,就必须借助“情节严重”的表述,以避免“情节不严重”的行为入罪。其次,该款中“情节严重”并不兼具量刑条款的性质。刑法条文中大量存在“情节严重”兼具定罪条款及量刑条款性质的情形,但无一例外均在其后列明了具体的法定刑。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中“情节严重”之后,并未列明具体的法定刑,而是参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法定刑。因此,本款中的“情节严重”仅具有定罪条款的性质,而不具有量刑条款的性质。

  (三)符合援引法定刑立法技术的理解。援引法定刑是指对某一犯罪并不规定独立的法定刑,而是援引其他犯罪的法定刑作为该犯罪的法定刑。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援引法定刑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法条文字表述重复,并不属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形。

  综上,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虽然没有明确表述“情节特别严重”,但是根据本条款设立的立法目的、法条文意及立法技术,应当包含“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和量刑档次。

  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目前虽然没有关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认定标准的专门规定,但鉴于刑法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参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成交额250万元以上、获利75万元以上等情形认定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也应当遵循相同的标准。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累计成交额达10.5亿余元,非法获利达1912万余元,已远远超过上述标准,且在案发时属全国查获的该类犯罪数额最大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马乐的犯罪情节应当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罗智勇、董朝阳、李剑弢)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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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6月23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

  裁判要点

  1.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2.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即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刑事立案前为其垫付了劳动报酬的,也不影响追究该用工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克金于2010年12月分包了位于四川省双流县黄水镇的三盛翡俪山一期景观工程的部分施工工程,之后聘用多名民工入场施工。施工期间,胡克金累计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51万余元,已超过结算时确认的实际工程款。2011年6月5日工程完工后,胡克金以工程亏损为由拖欠李朝文等20余名民工工资12万余元。6月9日,双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胡克金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胡却于当晚订购机票并在次日早上乘飞机逃匿。6月30日,四川锦天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商代胡克金垫付民工工资12万余元。7月4日,公安机关对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7月12日,胡克金在浙江省慈溪市被抓获。

  裁判结果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2011)双流刑初字第5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克金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胡克金拒不支付20余名民工的劳动报酬达12万余元,数额较大,且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支付后逃匿,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胡克金虽然不具有合法的用工资格,又属没有相应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而承包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且违法招用民工进行施工,上述情况不影响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胡克金逃匿后,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清偿了胡克金拖欠的民工工资,其清偿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属于为胡克金垫付,这一行为虽然消减了拖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并不能免除胡克金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因此,对胡克金仍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胡克金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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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0-31 15:29:1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浙江省
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3年1月31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 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 毒害性物质

  裁判要点

  1.国家严格监督管理的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易致人中毒或者死亡,对人体、环境具有极大的毒害性和危险性,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

  2.“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是指违反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购买或者出售毒害性物质的行为,并不需要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召成、金国淼、孙永法、钟伟东、周智明非法买卖氰化钠,危害公共安全,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以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购买氰化钠用于电镀,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对五被告人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召成的辩护人辩称:氰化钠系限用而非禁用剧毒化学品,不属于毒害性物质,王召成等人擅自购买氰化钠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构成要件,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下,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故请求对被告人宣告无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召成、金国淼在未依法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使用许可的情况下,约定由王召成出面购买氰化钠。2006年10月至2007年年底,王召成先后3次以每桶1000元的价格向倪荣华(另案处理)购买氰化钠,共支付给倪荣华40000元。2008年8月至2009年9月,王召成先后3次以每袋975元的价格向李光明(另案处理)购买氰化钠,共支付给李光明117000元。王召成、金国淼均将上述氰化钠储存在浙江省绍兴市南洋五金有限公司其二人各自承包车间的带锁仓库内,用于电镀生产。其中,王召成用总量的三分之一,金国淼用总量的三分之二。2008年5月和2009年7月,被告人孙永法先后共用2000元向王召成分别购买氰化钠1桶和1袋。2008年7、8月间,被告人钟伟东以每袋1000元的价格向王召成购买氰化钠5袋。2009年9月,被告人周智明以每袋1000元的价格向王召成购买氰化钠3袋。孙永法、钟伟东、周智明购得氰化钠后,均储存于各自车间的带锁仓库或水槽内,用于电镀生产。

  裁判结果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1日作出(2011)绍越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以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召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金国淼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钟伟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周智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孙永法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宣判后,五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召成、金国淼、孙永法、钟伟东、周智明在未取得剧毒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明知氰化钠是剧毒化学品仍非法买卖、储存,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且系共同犯罪。关于王召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氰化钠虽不属于禁用剧毒化学品,但系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中严格监督管理的限用的剧毒化学品,易致人中毒或者死亡,对人体、环境具有极大的毒害性和极度危险性,极易对环境和人的生命健康造成重大威胁和危害,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是指违反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购买或者出售毒害性物质的行为,并不需要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王召成等人不具备购买、储存氰化钠的资格和条件,违反国家有关监管规定,非法买卖、储存大量剧毒化学品,逃避有关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破坏危险化学品管理秩序,已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产生现实威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故王召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王召成、金国淼、孙永法、钟伟东、周智明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购买氰化钠用于电镀生产,未发生事故,未发现严重环境污染,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对其可依法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王召成、钟伟东、周智明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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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1-1 15:44:5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浙江省
原标题:提供VPN“翻墙”服务牟利,一犯罪嫌疑人被杭州检方批捕

10月31日,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拱墅检察”发布消息称,10月30日,拱墅区检察院以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批准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9月期间,易创(济宁)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朱某某伙同刘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全球服务商贸”“游戏淘卡联盟”等淘宝店铺,以租用境外服务器架设VPN(在公共网络利用加密技术架设的虚拟专用网络,可实现局域网远程访问),倒卖VPN地址链接等形式,为不特定人群提供“翻墙”(绕过IP封锁、内容过滤、域名劫持、流量限制等防护手段,访问在正常情况下无法访问的网站等互联网内容)服务。经初步查证,朱某某等人为2.9万人提供“翻墙”服务4万余次,涉案金额120余万元。

拱墅区检察院称,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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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1-8 10:23:1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浙江省
贪官的罪名有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除了大家熟悉的这些,其实还有隐瞒境外存款罪。

最高检官网10月31日披露,上海市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戴海波(正局级)涉嫌受贿、隐瞒境外存款犯罪一案,日前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戴海波并非涉嫌隐瞒境外存款犯罪的第一人。就在5天前的10月26日,内蒙古检察院称,通辽市政府原副市长许亚林(副厅级)涉嫌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一案被审查起诉。

十八大后首位涉嫌隐瞒境外存款罪的,是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原副秘书长武志忠及其妻子于惠珑,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一案,2013年9月16日,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来,判处武志忠无期徒刑,判处于惠珑有期徒刑9年。

隐瞒境外存款罪并非新罪名,其在刑法中已存在近二十年。刑法第395条,隐瞒境外存款罪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起,被列为贪污贿赂犯罪范畴内的一项单独罪名。该罪名随着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实施而生效。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故意隐瞒不报在境外的存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涉嫌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003年,当年8月21日,深圳地铁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马恭元,因犯受贿罪和隐瞒境外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7年,上海市嘉定区供销合作总社原主任张伟民,犯贪污罪、受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四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2010年,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电子信息产业管理处原处长徐绍敏,犯受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摘自网络)    (隐瞒境外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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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1-8 10:26:4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浙江省
   2016年1月,刘洲明向被告人程国忠借款,双方约定月息8分。被告人为筹款借给刘洲明,于是编造自己做生意需要流动资金的虚假理由,向招商银行南昌分行贷款人民币90万元。被告人程国忠又从其他渠道筹得的了140万元与90万元一起借给刘洲明。刘洲明向被告人程国忠出具了250万元的借条。至2017年4月1日,刘洲明共向被告人程国忠还款人民币276万元。被告人程国忠除向银行支付利息人民币14276.25元外,共从中获利 16.57万元。

过后被告人程国忠良心不安,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国忠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案发后,被告人程国忠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程国忠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审前社会调查情况,被告人程国忠被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高利转贷罪,判处被告人程国忠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
  (高利转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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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1-8 10:31:2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浙江省
中国法院网讯 (付建国 田原)  为筹集土地出让金,竟然打起小舅子商服的注意,用虚假的购房收据等材料骗取抵押贷款。近日,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骗取贷款刑事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骗取贷款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急兑牧场缺口100余万

  2015年7月,无业在家的张某想找点事做,联系到了一个养奶牛的项目。对方有一个牧场急于出兑,120万包牧场,还有30头奶牛。张某和妻子合计立即决定接手牧场。张某翻箱倒柜找出全部家当,才有20多万元。而此时,牧场主又告知他,别人也相中了牧场,正在洽谈中。张某心急如焚,钱还没有着落,便草草与对方交了定金,签了转让合同,并约定3个月内交齐全款。

  签完合同后,张某更是夜不能寐,“100多万啊,这可怎么凑,凑不齐定金就白送人家了!”辗转反侧间,一个念头忽而闪过,他竟然惦记起了小舅子的两套商服。

  伪造购房材料骗贷150万

  2015年9月14日,张某用“自己”位于团结汽配城的两套商服“购房收据”“建房委托”“房屋权所属证明”抵押,在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50万元,期限3个月。拿到贷款后,张某缴纳了一个农场项目的土地出让金。

  还款日到了,贷款公司的工作人员向张某打电话催要借款,均被其以各种理由推脱。之后,张某便玩起了“躲猫猫”。

  2016年3月的一天,贷款公司按《借款合同》准备处理张某的房产以扣还借款时,将张某抵押的“购房收据”进行鉴定后才发现,原来是一份假收据,而且建房委托、房屋权所属证明也是伪造的。

  贷款公司当即报警。没多久,张某被民警抓获,并经过侦查后移交检察院,由其提起公诉。

  犯骗取贷款罪获刑一年半

  在庭审现场,张某认为自己主观上没有骗取贷款的意图,客观上的行为属于未生效的法律行为,也无法达到骗取的法律后果,而且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所以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逾期未能偿还,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发放贷款的金融业务是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关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的,属其他金融机构,符合骗取贷款罪的对象特征。

  张某为了获得贷款,伪造用于贷款所抵押的房屋手续,《建房委托书》上加盖的印文虽是真实印文,但所记载的内容是虚构的,主观上具有伪造证据,骗取贷款的故意。据此,遂以骗取贷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骗取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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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1-13 09:43:3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浙江省
  近日,吉林省吉林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崔振吉(正厅级)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虚假破产罪一案,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通化市人民检察院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崔振吉,男,汉族,1963年4月出生,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吉林省吉林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

  他是基层起步的干部,在吉林市经贸委、招商局等处工作多年,2005年4月任吉林市龙潭区代区长,2006年1月转正,2008年3月任龙潭区委书记,2010年8月任吉林市副市长,工作近7年后任吉林市政协主席,2018年12月,崔振吉落马。

  通化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崔振吉在担任吉林市经贸委副主任,吉林市招商局局长,龙潭区委书记、区长,吉林市副市长,吉林市政协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与他人相勾结,非法获得国家征收补偿款,数额特别巨大;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且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告人实际控制的吉林市某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实施虚假破产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虚假破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落马官员中,虚假破产罪并不常见。

  刑法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扫黑除恶 吉林亮剑 | 吉林省委书记巴音朝鲁亲自调度重大涉黑案件》文章曾提到,吉林市张永福涉黑案已移送起诉35人,查封、冻结、扣押涉案资产折合人民币约3亿元,查处“保护伞”22人,其中一人为吉林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崔振吉(正厅长级)。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崔振吉涉嫌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问题线索,是吉林省纪委监委领导带队开展相关督导时发现的。

  据披露,在今年2月25日,吉林省委书记巴音朝鲁听取了3起重大涉黑案件办理情况的汇报,其中就包括张永福案。巴音朝鲁说,要严格落实“两个一律”要求,深挖彻查“关系网”“保护伞”,无论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虚假破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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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1-13 09:50:1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浙江省
  日前,湖南广播电视台原副台长罗毅(副厅级)涉嫌贪污罪、受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被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记者注意到,“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十分罕见,公开新闻报道显示,包括这名女厅官在内,仅有两名干部涉嫌此罪名。巧合的是,另外一人也是湖南的厅官。
  我国刑法规定,犯此罪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她竟然偷偷获得美国绿卡
  7月7日,湖南广播电视台原党委委员、副台长兼经营与产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罗毅(副厅级)涉嫌贪污罪、受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一案,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永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开简历显示,罗毅,女,出生于1962年5月,湖南汉寿县人,19岁就已经参加工作。在湖南广电系统逐步升至湖南电视台信息频道办公室主任、图文编播部主任。1997年,湖南人民广播电台筹办交通频道,能力突出的罗毅被领导赏识,出任交通频道筹备办主任。
  2010年6月28日,湖南广播电视台暨芒果传媒正式挂牌,湖南广播与电视正式合并,罗毅随之升迁,成为湖南广播电视台分管广播的副台长。
  此后,罗毅一直负责广告招商。湖南台每年会召开大型的广告推介会,将台里的整体广告资源拿出来招商,好几次都是罗毅作为台里的大领导出来讲话,介绍台里的广告政策、资源以及知名导演制作的节目。
  去年7月8日,湖南纪委发布消息称,罗毅因涉嫌严重违纪而接受组织调查。去年10月21日,她被双开。
  问题通报显示,罗毅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违规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购买、使用公务用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非法经营获取巨额利益,涉嫌违法犯罪。
  女厅官忏悔:经营关联公司近10年
  记者发现,今年3月,三湘风纪网公开发表了罗毅的忏悔书《私心和贪欲吞噬了自己的灵魂》。
  当时,罗毅就自我披露道,从2003年底开始,也就是在其担任湖南交通频道总监期间,她就与下属一道办关联公司,将广告业务放在其中,获取非法利益。2005年搬新家时,有人送了彩电,后来开始逐渐送钱送物,也就习以为常了。2008年,罗毅被重用提拔为湖南电台台长后,又重新注册关联公司,获取非法利益。
  罗毅称,“我在广播电视系统工作多年,组织给了我崇高的荣誉,不断地重用提拔我。我却将权力作为我谋取私利的工具,前后经营关联公司近10年,真是迷途而不知返”。
  除利用职权办关联公司谋取非正当利益外,她还将公款当作个人私有财产,多次授意财务人员往自己的个人的银行卡里打钱,用于个人消费。另外,罗毅还隐瞒党员和领导干部身份,获取美国绿卡和香港居民身份证件,还违规购置超标越野车和超标奥迪车,并且公车私用。
  罗毅称,从根本上来究其原因,主要是这几个方面:一是外界的拜金主义模糊了我的视线。二是价值观扭曲,宗旨意识淡漠。三是法纪意识极其淡漠,综合素质差。四是私心和贪欲吞噬了自己的灵魂。五是不严于律己,放任自流。
  她忏悔到:我会将我的后半生,既悔过、纠错、改错,又将仍然用党的标准要求自己,为党和人民的事业穷尽我毕生的精力。
  另一湖南厅官与她涉同一罪名
  值得注意的是,罗毅涉嫌的罪名之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十分罕见。看法新闻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案由为该罪名的仅有3份判决书,且其中一份还是减刑裁定书。也就是说,仅有2案涉及该罪名。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经济犯罪的一种,指的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
  至于它的刑罚,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梳理公开新闻报道后,记者注意到,包括罗毅在内,目前仅有两名干部涉嫌此罪名,巧合的是,另一人也是湖南的厅官。
  今年1月5日,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湖南日报社)党组成员、社务委员薛伯清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起诉书显示,薛伯清被检方指控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据媒体报道,薛伯清所涉金额近2000万元。
  公开简历显示,薛伯清,1966年1月1日出生,15岁时薛伯清考入复旦大学,被视为“少年天才”。先后担任三湘华声管委会主任兼三湘都市报社社长,华声在线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湖南日报发行有限公司董事长,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湖南日报社)党组成员、社务委员等职。
  去年7月1日,湖南纪委给予其双开处分,并称此人除了大肆敛财,还与多名女性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非法生育一孩。同时,薛伯清经常在长沙某酒店包厢内与私企老板以“跑得快”形式赌博,赌资巨大,影响恶劣。他还曾前往澳门赌博、在境外参加博彩活动。
  据检方指控,薛伯清涉嫌收受19万元(含4万元购物卡);挪用公款两笔共计650万元;行贿三人共计近150万元(其中2万港元);其所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被指控获取非法收入1170万元。
  至于涉嫌行贿罪,根据检方的指控,2011年12月,此人由三湘都市报社社长被提拔任命为湖南日报副总编辑(副厅级)。为感谢时任湖南日报社党组书记、社长的覃晓光的支持和关心,同时为谋取进一步关照,他先后5次送给覃晓光及其亲属人民币30万元、港币2万元。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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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长春10月26日专电 昨日,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对2015年11月发生的四平市红黄蓝幼儿园4名教师针刺多名孩子案件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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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2-31 13:10:0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浙江省
新华社南昌12月30日电(记者程迪、赖星)以电钻钻孔、打岩钉、挂绳索等破坏性方式攀爬位于世界自然遗产地三清山核心景区内的巨蟒峰……30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明、毛某明等三人故意损毁巨蟒峰刑事案和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一审宣判,其中2人获刑,并处罚金;3人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费600万元,用于公共生态环境保护及修复。

  办案人员介绍,2017年4月15日凌晨4时许,游客张某明、毛某明、张某携带电钻、岩钉等工具来到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攀爬巨蟒峰。其中,张某明首先攀爬,他使用电钻在“巨蟒峰”岩体上钻孔布绳索。此后,毛某明、张某攀爬到“巨蟒峰”顶部。作案过程中,这三人被民警控制。

  经现场勘查,张某明在“巨蟒峰”上打入岩钉26个。经专家论证,这三人的行为对“巨蟒峰”地质遗迹点造成了严重损毁。案发后,上饶市公安局三清山分局以三人涉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认为,他们三人以破坏性方式攀爬巨蟒峰,破坏了珍贵的地质遗迹,仅提起刑事诉讼不足以弥补其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2018年8月29日,上饶市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30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明、毛某明、张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进行一审宣判,以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分别判处张某明有期徒刑一年,毛某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张某免予刑事处罚,并对张某明、毛某明分别判处罚金;对这三人破坏自然遗迹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处他们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费600万元。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是世界自然遗产地、世界地质公园、国家5A级景区。巨蟒峰地质遗迹点位于其核心景区,历经3亿多年的地质演化,具有重要的科学研究价值和观赏价值。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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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3-16 12:45:1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浙江省
新华网北京3月16日电(于子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意见》要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在办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件时,应当准确理解和严格适用刑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惩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对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实施刑法所规定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对于单位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意见》强调,要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保障依法科学有序防控。一是海关要严把口岸疫情防控第一关,对符合国境卫生检疫监管领域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案件,要及时办理移送公安机关的相关手续,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二是公安机关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犯罪,要快侦快破。三是检察院要加强对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发现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对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犯罪案件,检察院可以对案件性质、收集证据和适用法律等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建议。对于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促进疫情防控体系化治理。四是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海关要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形成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合力。五是进一步规范国境卫生检疫执法活动,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注重把握宽严相济政策。六是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特别是辩护权,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海关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开展以案释法,加大警示教育,为疫情防控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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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9-1 17:52:0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浙江省
安徽检察机关依法对刘健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提起公诉



  正义网北京9月1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消息,日前,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刘健(正厅级)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健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健利用担任淮南市代市长、市长,安徽省民政厅厅长,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党组副书记、主任,以及国元控股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在企业经营、项目建设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在退休后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在企业经营、承揽项目、人事调动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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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9-5 09:59:2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浙江省
北京市民王航(化名)翻看母亲房间监控视频发现:在短短16秒的视频中,保姆徐婷(化名)5次击打老人头面部并伴有1次踢踹行为,薅着老人的头发从床上拖拽到椅子上……9月3日,北京朝阳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徐婷因犯虐待被看护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老人瘫痪后保姆“变脸”

9月3日下午,此案通过北京云法庭在线开庭。

徐婷今年59岁,2016年来京务工。2017年8月,王航通过家政公司聘请徐婷来照顾摔伤腰部行动不便的母亲,月薪4000元。王航工作忙不能每天来探望,平时只有徐婷和老人两人居住生活在一起。

2018年底,83岁的唐莲(化名)因心梗导致失语,生活不能自理,几乎完全瘫痪在床。而王航逐渐发现,徐婷对唐莲的态度变差,甚至有辱骂的情况出现。

尽管徐婷再三道歉,王航还是不放心,在母亲的房间内安装了监控。2019年1月,王航在监控视频中发现徐婷对母亲动了手。事后徐婷称,自己经济困难,保证再也不会出现这种情况,恳请能够继续工作。王航考虑徐婷已经照顾母亲很久,再次原谅了她。

此后,王航多次发现老人身上有淤青,徐婷都用“老人自己摔的”解释。4月21日,王航来探望时发现母亲脸上有淤青,神态惊恐。再次询问无果的王航回家查看了监控。

监控视频显示,19日下午,徐婷在给老人换尿不湿时,数次用力击打老人后脑。20日中午,徐婷又在老人上厕所时多次扇耳光、踢踹,16秒的视频中,徐婷掌掴脚踢了6次。

愤怒的王航拿着视频质问徐婷,徐婷再次道歉求饶。25日,王航在视频监控中又看到徐婷殴打母亲,口中还念叨着“又告状!又告状!”忍无可忍的王航当即报了警。

老人家属要求从重处罚

徐婷从庭审准备阶段就哽咽不止,不住地说“我错了”。庭审中,徐婷表示认罪认罚,对自己殴打唐莲的行为非常后悔。徐婷称,那几天自己儿媳闹离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大便后弄脏了徐婷的裤子,一时情绪失控动了手。

“你没想过,这状不是老人告的?”法官张妍问。徐婷沉默了。

事实上,老人并未主动“告状”。王航曾叙述,他在看到老人脸上的淤青后询问:“是不是有人打你了?”老人神态闪躲,半晌才点了点头,用手指向徐婷。

“我母亲一年前还可以说话,现在说话越来越少,情绪很不稳定。”王航说,“我想帮母亲弄一下头发,但她本能的反应却是躲闪护住头部。”王航认为,这都是因为徐婷长期殴打虐待母亲,请求法院对其从重处罚。

以虐待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公诉机关指控,徐婷在2020年4月19日至4月25日,在从事看护唐莲的工作期间,为发泄对老人的不满情绪,多次采用击打头面部、扇耳光、薅头发等行为虐待患病老人,致其“左颞部皮肤挫伤、右颧部皮肤挫伤”,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属轻微伤。公诉机关建议法院对徐婷以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禁止从事看护行业。

法院认为,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徐婷作为照顾患病老人生活的服务人员,负有看护职责,本应对被看护人悉心照料、保护,但其却违背职业道德和看护职责要求,多次采用推搡、击打等方式对被看护人进行伤害,情节恶劣,其行为严重损害了患病老人的身心健康,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依法应予惩处。

2020年9月3日,北京朝阳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徐婷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禁止其三年内从事看护工作。徐婷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官建议家政行业需严格准入、强化培训

法官张妍在庭后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被害人子女本希望保姆能够全身心照顾老人,给老人一个安稳和幸福的晚年。在子女经常回家看望老人、又安装了监控这种情况下还出现了保姆殴打老人的状况,他们触动很大,感到内疚和自责。

近年来,幼儿园教师、保姆等具有监护或看护职责的人员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的事件时有发生。张妍建议,雇主在选择保姆过程中应保持谨慎的态度,认真考核,同时要及时关注和了解被看护人的状况并解决问题,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家政行业也需要进一步严格市场准入、强化从业培训。

(原题为《屡次施虐再求饶 保姆获刑一年》)
       (虐待被看护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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