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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骑电动车捎人遇车祸后被判赔14万 亲属:好心才带她 搭车方:做好事也不能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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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30 09:23: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浙江省
老人骑电动车捎人遇车祸后被判赔14万 亲属:好心才带她 搭车方:做好事也不能违法

2023年8月15日清晨,浙江省东阳市六石街道徐庄村,卢某芳老人骑电动车前往镇上参加领鸡蛋的促销活动。在现场,卢某芳遇到了隔壁村的老友吕某,在返程路上就捎带上吕某一同回家,虽然要因此绕上一段路。不料在返程路上,电动车和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两位老人同时受伤。
这场车祸让吕某成为植物人,至今还在医院治疗,卢某芳也因此造成十级伤残。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小型客车驾驶员陈某康负事故主要责任,卢某芳负次要责任,吕某不负事故责任。
▲吕某目前仍然为植物人状态
事后,吕某家属将卢某芳、陈某康、小型普通客车的保险公司等告上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40多万元,陈某康承担90%,卢某芳承担10%。
5月28日,卢某芳儿子严某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母亲在本不顺路的情况下好心送吕某回村,遭遇车祸后受伤竟还成为被告,并赔偿14万多元,他们觉得“有点冤”。
吕某儿子金某则表示,卢某芳存在交通违法行为就要承担责任,而且她也在事故中得到赔偿金。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法院判令卢某芳赔偿吕某损失14.1万余元,但其家属并未支付完毕。
法院判决:
无偿搭载不意味着搭乘人甘愿冒一切风险
红星新闻获取的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显示,2023年8月15日9时20分许,陈某康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东阳市某路口与同向直行由卢某芳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卢某芳及乘员吕某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陈某康、卢某芳分别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相关规定,陈某康是造成事故的过错较大一方,卢某芳是过错较小一方。吕某无造成事故的过错。故认定陈某康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卢某芳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吕某不负事故责任。
在诉讼中,原告吕某家属要求赔偿的各项费用原本共计161.2万余元,扣除保险公司及财政预算中心垫付的部分,赔偿总金额为141.1万余元。其中,要求被告陈某康赔偿90%,即127万余元;被告卢某芳赔偿10%,即14.1万余元。
卢某芳在庭审中答辩称,本案事发在吕某要求自己骑车搭载的途中,其未收取报酬,原告吕某有过错,应自负部分责任。
法院确认了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判决书中指出,案涉事故发生在被告卢某芳无偿搭载原告吕某途中,原告吕某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冒一切风险,驾驶者对于搭乘者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和无偿而加以区分。
▲法院判决书
法院最终判决认为,依据事故责任认定,卢某芳应对吕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可参照机动车“好意同乘”的相关规定,吕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电动自行车违规载人且不佩戴安全头盔的危险应有一定认知,虽然其不负事故责任,但对于其自身的损失有一定的责任,搭乘者有过错的,可减轻驾驶者的赔偿责任。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故吕某要求卢某芳赔偿14.1万余元的诉请合理,予以支持。
同时,判决涉事保险公司赔偿吕某合计101.7万余元(扣除已垫付款项)。
被告儿子:
好心捎人不料成被告 只能通过养老金分批支付
5月21日,卢某芳儿子严某将遭遇发布在社交平台,称“好心送她回家,结果成被告,保险公司已经赔付了这么多,还要起诉我老妈”,引起不少网友关注。
28日,严某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一审宣判时其家属并没有到庭,收到判决书后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案件处于执行阶段,卢某芳如今被列为限制消费人员。
严某称:“我老妈说这已经是第二次带吕某了。我们村和他们又不顺路,两个村都不在同一个方向。”他说,两位老人相熟,但是两家年轻人都不认识。“我发在网上后,很多人看到了都觉得我们冤枉。”
▲卢某芳的鉴定报告
严某称,其母亲卢某芳受伤后造成十级伤残,并向记者出示了浙江省千麦司法鉴定中心金华(正路)所出具的鉴定报告。严某认为,吕某已经通过诉讼获得了保险公司140多万元的赔偿,还要其母亲赔偿14万多元,明显“奔着其母亲获得的另一笔赔偿款来的”。
“关键是我们又没收钱,也不是第一次送她了。”严某说,虽然母亲承担的责任小,但是钱的基数太大,“如果说出于人道主义让我们出一点也正常,但是一下子让我们出14万元,那怎么可能?”
严某表示,其一家人都在打工,14万元拿不出来,只能从母亲的社保账户中每月拿出来一点给他们。“我老妈今年68岁,养老金中扣去生活最低保障外,14万元就按年限扣,我们也不是说不支付,我们也不是老赖,尽我们自己最大的能力在补偿。”
原告儿子:
交通违法就要承担责任,被告家属不愿支付
28日,吕某儿子金某也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他向记者承认卢某芳确实曾两次骑电动车带其母亲吕某回家,但“做好事的时候也是不能违法的”。
金某回忆,事故发生后曾和卢某芳家属见过三次面,第一次是事故次日,在交警大队内双方协商,这起事故中如果电动车一方担责20%,则这20%的责任吕某和卢某芳平分。
事故大约二十天后,还是在交警大队,卢某芳家属询问能否用保险公司赔偿给卢某芳的钱赔给吕某,随后大家两清。金某说:“我的答复是看情况再说,现在这个情况我也不好回答。”金某回忆,可等到法院开庭的时候,严某就直接在法庭上说不赔,大家都是受害者。
金某表示,按照法院判决,其母亲吕某是不承担责任的,最开始他们一家答应卢某芳亲属承担一部分责任已经是让步了。并且按照法院判决,实际到手的赔偿金额并没有140多万元,只有101万元,严某在网上发布的信息不实。
法院判决书显示,经金华明镜司法鉴定所2024年11月13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吕某重型颅脑损伤经治疗后目前处于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构成一级伤残。金某告诉记者,他母亲在重症病房住了20多天,高压氧护理就做了将近一年的时间,每天的医药费、护理费用等都有支出。
“我实际拿到101万元,但是医药费、出行费、律师费等等,就花出去50多万。”金某说,目前他母亲仍然在接受治疗,“我现在每个月还要付1万块钱的医药费,大概每天支付260元的护工费。而且法院只判了五年护理费,如果在此期间我母亲去世,剩余的护理费用我是要退还给保险公司的。”
金某告诉记者,事故发生后卢某芳一家获得约15万元的赔偿款,有能力支付。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难处,他开庭不来,判决书下来后不来,执行期不来,没有一次来跟我谈这个问题的处理,直接说一句我一分钱也不赔,都没有去医院看过一次我妈妈,我也是有点心寒的。”金某说。
针对金某的说法,严某承认双方曾就平分责任达成共识,但是如今自己一方承担10%的责任却要支付14万多元,他们一家无法接受。“他说我们转移了财产,那是我妈受伤赔的钱……说实话他要钱,一下子拿这么多,我们也不可能给他,每个月给个七八百元,对我们生活影响也不大。”


前往镇上参加领鸡蛋的促销活动
大概率是去镇上保健品店领鸡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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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姥大学博后一年

沙发
发表于 2025-5-30 09:52:1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北京市
社会道德沦丧。成年人行为主体自己负责。怎么能赖上别人了呢?法律法规造成社会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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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5-30 10:19:2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浙江省
新闻1+1丨保健品,为何总在“围猎”老年人?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部署开展老年人药品、保健品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工作,打击药品、保健品市场“坑老”“骗老”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将聚焦老年人药品、保健品领域,依法查处虚假宣传、价格欺诈、违法广告、非法添加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同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对收集掌握的问题线索及时研判处置,着力消除乱象产生土壤,守护老年人健康安全的社会氛围,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新闻1+1》关注:保健品,为何总在“围猎”老年人?

这次的专项整治

有什么样的新思路和新办法?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 陈音江:这一次的专项整治,针对传统的线下“免费讲座”“专家义诊”等进行销售保健品和药品的现象,作为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同时也把线上通过网络直播,包括微信账号,以健康养生的形式,推荐药品和保健品的行为,也列为一个重点整治的内容。针对性非常强,现在很多老年人喜欢刷手机,又有时间。在刷视频的时候,老年人确实有健康知识的需求,表面上是看健康知识,学习相关的消费常识,但是有一些不良商家,趁机销售假冒伪劣的产品,或者非常有针对性地销售一些保健品或者药品。

在监管的方式方法上,采取发动广大消费者去提供相关线索,包括建立一些长效机制,也是一些亮点。

“你拍我查”的活动

能够多大程度解决以前解决不了的困局?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 陈音江:“你拍我查”的措施还是非常有针对性的。以往类似的消费纠纷或者消费的问题发生之后,因为很多老年人在日常生活中被一些个人,以免费领鸡蛋、免费领礼品的方式引导到一些居民小区里面,或隐蔽场所去参加所谓的免费活动、健康讲座、免费体检。这些场所是临时性的,如果消费者发现问题之后,再去找,这个场所已经不存在了,这些人已经离开了,甚至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之后,监管部门去找的时候,往往没有任何证据。这一次的整治活动采取了“你拍我查”,在拍的时候把相关证据拍下来,比如相关的当事人、相关的场景,这样就给监管可以保留一手的执法线索,也有利于监管部门及时进行相关的调查和查处。

房产、保险,艺术品收藏等都可能坑骗老年人

如何从法律上进一步完善?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 陈音江:老年人因为身体机能退化,有健康需求。其次老年人遇到问题之后,维权的难度会增大,但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专门针对这个弱势群体的消费维权行为进行专门法律的保护。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专门针对老年人的消费权益有特殊保护,实际上老年人群体的消费权益更容易受到损害,而且受到侵害之后,维权难度会更大,但是没有专门特殊保护。包括《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没有专门针对老年人的消费权益进行专门保护。只有去年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里面提到针对老年人的养生、保健、治疗的虚假宣传,如果买了不适宜的产品,不是根据需要买的,可以去维权,其实这也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规定。

将来要针对老年人这个特殊的弱势群体,在法律上进行倾斜保护。比如要强化针对老年人的经营者举证的责任,或者要赋予老年人一些反悔权、后悔权。如果特意针对老年人的侵权行为,要从法律上加大惩治的力度,或者纳入黑名单。如果严重的,以后要禁止他在涉老领域去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只有加大违法的成本,才能够真正震慑不法商家的行为。

线上消费也在瞄向老年人的群体

从监管上应该如何应对?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 陈音江:依据现有法律,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做广告要事先经过审批,没有经过审批,不能够去做这种广告。但是因为现在网络直播的新业态出来之后,现有的法律并没有规定主播在直播间里去宣传保健品和药品的行为是不是构成广告。这就为监管留下了空白地带,很多不诚信的商家、主播,就会在直播间里去为老年人宣传推荐一些药品、保健品,或者医疗器械。

说是宣传,实际上是起到一个广告的效果。所以针对这样的行为,监管部门以后要进一步明确,什么时候这种直播间里的宣传,会构成商业广告,要进一步明确法律的标准。

另外,要提升监管技术,比如通过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对网络上的广告,包括主播的宣传,进行实时监测。如果发现存在虚假夸大宣传行为,要及时对他进行停播,或相应调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查处问题,可以做到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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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30 10:40:3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浙江省
免费带下,按道德上来说,不能让人家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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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30 10:54:0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浙江省
小客车已经赔了141万了,还要电动车赔那14万,钻钱眼里去了

点评

我觉得作为成年人,应该要有认识到搭乘别人电瓶车可能会有的风险,还要求别人帮忙带她,就是说她自己接受了这个风险,这个时候判定对方赔钱,从法理上也说不过去啊。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5-5-30 13:20
大头到了,还要小头,做人不行。免费的不出钱才行,我碰到免费叫人带后来出事故没了,没叫别人出一份钱。好心帮你的。人要有良心。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5-5-30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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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30 11:15:5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浙江省
免费带下,按道德上来说,不能让人家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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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30 11:24:3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浙江省
老佛孙 发表于 2025-5-30 10:54
小客车已经赔了141万了,还要电动车赔那14万,钻钱眼里去了

大头到了,还要小头,做人不行。免费的不出钱才行,我碰到免费叫人带后来出事故没了,没叫别人出一份钱。好心帮你的。人要有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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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30 11:42:1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浙江省
免费带人还要赔偿,良心能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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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姥中学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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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30 11:46:4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北京市
天理国法人情,如何权衡轻重。是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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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30 13:20:5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浙江省
老佛孙 发表于 2025-05-30 10:54
小客车已经赔了141万了,还要电动车赔那14万,钻钱眼里去了

我觉得作为成年人,应该要有认识到搭乘别人电瓶车可能会有的风险,还要求别人帮忙带她,就是说她自己接受了这个风险,这个时候判定对方赔钱,从法理上也说不过去啊。

点评

所以现在社会上出现了不敢扶 不敢帮忙 怕被讹等,就是因为这种丧失善良的人造成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5-5-30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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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30 13:38:0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浙江省
象帝之先 发表于 2025-5-30 13:20
我觉得作为成年人,应该要有认识到搭乘别人电瓶车可能会有的风险,还要求别人帮忙带她,就是说她自己接受 ...

所以现在社会上出现了不敢扶 不敢帮忙 怕被讹等,就是因为这种丧失善良的人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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