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起至 2025 年 7 月 24 日期间在其 “芹菜猪肉蒸饺”“酸菜猪肉蒸饺”“白菜猪肉蒸饺”“韭菜鸡蛋蒸饺”“梅干菜猪肉蒸饺”“猪肉蒸饺” 的 1000 克和 500 克净含量的外包装正面均印有 “20 年传承 匠心手作” 字样描述的广告,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上述广告与实际情况相符。上述广告为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为虚假广告。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从轻处罚如下:一、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合计壹万元整(¥1000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原标题: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