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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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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姥大学博士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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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楼主我老大
发表于 2020-6-22 09:40: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浙江省

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政务处分法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戒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严密法网。

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带你了解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公职人员包括6类人员

△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解读: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秘书长蒋来用说,政务处分适用范围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意味着除了党政机关的公务员外,对比如法官、检察官、国企管理人员、村干部、公办的教科文卫体单位的管理人员等都可适用。

政务处分种类及受政务处分的期间分6种情况△警告,六个月。

△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二十四个月。△撤职,二十四个月。

△被开除的,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的有7种情形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的有7种情形

△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包庇同案人员的。

△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公职人员犯罪,予以开除的有5种情形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政务处分法第三章14条条款规定应受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

政务处分法中所列出的违法行为,既包括贪污贿赂、收送礼品礼金、滥用职权等较为常见的一些公职人员违法行为,也对一些应该予以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进一步明确,下列这些引起关注: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

△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

△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

△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

△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

△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包庇黑恶势力活动的。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

延伸

规范处分程序,保障公职人员合法权益

为保障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政务处分法专设一章,对政务处分的程序进行明确。

其中,政务处分法对调查取证、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宣布等程序作出详细规定,如规定“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政务处分”等。

同时,政务处分法还设置了“复审、复核”专章,明确“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同时规定“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

此外,政务处分法还明确了对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公职人员的救济途径,规定:政务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按照原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安排相应的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并在原政务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赔偿。(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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