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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何*松诉你单位工伤补偿争议案(浙新昌劳人仲案(2021)46号);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刘*、王*圆、吕*锋、金*芳、吕*卫、陈*均、吕*明、茅*杭、徐*丽、李*英、丁*源诉你单位工伤补偿、工资、经济补偿金争议案(浙新昌劳人仲案(2021)48号、浙新昌劳人仲案(2021)50号)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具体如下:
申请人何*松要求你单位支付工伤补偿款12013元;申请人刘*要求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90000元;申请人王*圆要求你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198666.67元、经济补偿金140000元,共计人 民 币338666.67元;
申请人吕*锋要求你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225397元,经济补偿金余款26889元,共计人 民币252286元;
申请人金*芳要求你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529802元,经济补偿金余款67502元,共计人 民币597304元;
申请人吕*卫要求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余款3587元,工伤补偿款24026元,共计人 民币27613元;
申请人陈*均要求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余款9287元,工伤补偿款24026元,共计人 民币33313元;
申请人吕*明要求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余款7772元,工伤补偿款24026元,共计人 民币31798元;
申请人茅*杭要求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余款3326元,工伤补偿款48052元,共计人 民币51378元;
申请人徐*丽要求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余款11000元,工伤补偿款24026元,共计人 民币35026元;
申请人李*英要求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余款9152元,工伤补偿款24026元,共计人 民币33178元;
申请人丁*源要求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余款8279元,工伤补偿款24026元,共计人 民币32305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
本委定于2021年5月7日上午9点在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新昌县南明街道鼓山中路179号劳动大楼2楼)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15天内,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来源:今日新昌 原标题:浙江先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仲裁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