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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真假店主”现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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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姥中学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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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楼主我老大
发表于 2025-5-7 15:57:3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浙江省
生活中,有人因一时贪念或困境,选择铤而走险,触犯法律的底线。近日,新昌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令人唏嘘的盗窃案件,案件中,石某因手头拮据,竟将主意打到了好友的店铺上。他冒充店主,将好友店内的物品偷偷变卖。然而,纸终究包不住火,当“假店主”石某的谎言被揭穿后,不仅失去了朋友的信任,更难逃法律的制裁。
(图片来自网络)

2024年8月,一场看似普通的物品回收交易,却暗藏着一个精心策划的偷盗事件。“我是这家店的老板,现在要处理一些旧货。”石某拨通了一则电话,以店主的身份联系了回收人员陆某,并详细描述了店内物品的情况。石某和陆某谈妥回收的价格后,陆某按照石某的指示,先后两次来到石某指定的店内,将价值不菲的物品拉走。很快,何某发现自己店里的东西被“清空了”,随即找到了陆某,何某称自己是店主,质问陆某为何擅自拉走其店内的物品并称要报警处理。陆某大吃一惊,怎么又冒出来个店主,到底谁才是真的店主!原来,“假店主”石某和“真店主”何某本是好友,石某受托帮何某看店,因手头拮据便盯上了何某暂时闲置的店铺,谎称自己是店主,趁何某未在店期间联系回收人员将店内物品变卖。赃款到手后,石某自觉愧对昔日好友,又怕被追究刑事责任,立马选择关机“失联”。然而,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最终,石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交代了一切。之后,石某主动向何某赔偿了损失,并取得了何某的谅解。“我真是因为手头紧张一时冲动……”,石某虽心生悔恨,可这并不能改变他已经犯下的错误。

近日,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石某盗窃案,新昌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依法判处石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察官提醒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严惩。生活中遇到困难时,一定要冷静思考,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切勿因一时冲动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同时,也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警惕,保护好自己的财物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新昌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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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姥幼儿园中班

沙发
发表于 2025-5-7 16:01:4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浙江省
好的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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