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3期)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出我县2家食品生产经营使用商家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5330624310330737、XBJ25330624310330770的胡萝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王东坤经营的胡萝卜,购进日期:2025年5月14日、2025年5月15日,甲拌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5年6月16日向王东坤直接送达了编号为DX202518230、DX202518437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王东坤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能够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非自身原因造成,销售量少,未给社会造成较大危害,对购进的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不知情,对于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并无主观恶意,而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免予处罚。
二、抽样编号为XBJ25330624310330945的香蕉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新辉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香蕉,购进日期:2025年5月25日,吡虫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5年7月3日向新昌县新辉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510932348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新辉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香蕉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情形,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8日 来源: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标题: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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