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4期)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出我县3家食品生产经营使用商家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5330624310330928的生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羽林街道朗朗水果店经营的生姜,购进日期:2025年5月25日,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5年7月7日向新昌县羽林街道朗朗水果店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510932368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羽林街道朗朗水果店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二、抽样编号为XBJ25330624310330959的河虾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澄潭镇老方水产店经营的河虾,购进日期:2025年5月29日,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5年7月1日向新昌县澄潭镇老方水产店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510932303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澄潭镇老方水产店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能够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非自身原因造成,销售量少,未给社会造成较大危害,对购进的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不知情,对于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并无主观恶意,而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免予处罚。
三、抽样编号为SBP25330000002735352的大葱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志广蔬菜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大葱,购进日期:2025年6月17日,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5年7月22日向新昌县志广蔬菜店(个体工商户)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510937341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志广蔬菜店(个体工商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6日
来源: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标题: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4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