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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新昌电超侠贸易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申请人石美姣、盛晓月、卢赵平、求美玲、覃程、车火姐、赵天昊、吴茜、陈建萍、徐波涛、刘园园、许瑞杰、李伟、吕媛钰、孙凯丽、陈红妃、吴祺睿、徐冰青、石奇晖、杨志鑫、王露吉、蒋莉、章哲斌、梁柯佳、杨小柱、吕皓楠、黄丽娜、卢明粉、鲍东铭、韩猛飞、俞佳悦、赵小明、刘新杰工资、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浙新昌劳人仲案(2025)151号),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裁决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新昌电超侠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石美姣工资差额12500元,经济补偿金8070元,合计20570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由被申请人新昌电超侠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盛晓月工资差额12500元,经济补偿金8124元,合计20624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三、由被申请人新昌电超侠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卢赵平工资差额11000元,经济补偿金2578元,合计13578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四、由被申请人新昌电超侠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求美玲工资差额12500元,经济补偿金4892元,合计17392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五、由被申请人新昌电超侠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覃程工资差额12000元,经济补偿金3000元,合计15000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六、由被申请人新昌电超侠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车火姐工资差额11114元,经济补偿金2250元,合计13364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七、由被申请人新昌电超侠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赵天昊工资差额12500元,经济补偿金3000元,合计15500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八、由被申请人新昌电超侠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吴茜工资差额10000元,经济补偿金2250元,合计12250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九、由被申请人新昌电超侠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陈建萍工资差额10714元,经济补偿金2250元,合计12964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十、由被申请人新昌电超侠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徐波涛工资差额2600元,经济补偿金3000元,合计5600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十一、由被申请人新昌电超侠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刘园园工资差额12500元,经济补偿金5692元,合计18192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十二、由被申请人新昌电超侠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许瑞杰工资差额12500元,经济补偿金2250元,合计14750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十三、由被申请人新昌电超侠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李伟工资差额12070元,经济补偿金2571元,合计14641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十四、由被申请人新昌电超侠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吕媛钰工资差额5200元,经济补偿金7689元,合计12889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十五、由被申请人新昌电超侠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孙凯丽工资差额11194元,经济补偿金2250元,合计13444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十六、由被申请人新昌电超侠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陈红妃工资差额9000元,经济补偿金2747元,合计11747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十七、由被申请人新昌电超侠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吴祺睿工资差额12500元,经济补偿金6000元,合计18500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十八、由被申请人新昌电超侠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徐冰青工资差额12500元,经济补偿金2250元,合计14750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十九、由被申请人新昌电超侠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石奇晖工资差额12500元,经济补偿金2523元,合计15023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十、由被申请人新昌电超侠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杨志鑫工资差额5784.1元,经济补偿金2250元,合计8034.1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十一、由被申请人新昌电超侠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露吉工资差额4220元,经济补偿金2250元,合计6470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十二、由被申请人新昌电超侠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蒋莉工资差额4800元,经济补偿金2250元,合计7050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十三、由被申请人新昌电超侠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章哲斌工资差额12500元,经济补偿金7632元,合计20132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十四、由被申请人新昌电超侠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梁柯佳工资差额12500元,经济补偿金2373元,合计14873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十五、由被申请人新昌电超侠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杨小柱工资差额12500元,经济补偿金11679元,合计24179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十六、由被申请人新昌电超侠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吕皓楠工资差额8656.02元,经济补偿金2250元,合计10906.02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十七、由被申请人新昌电超侠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黄丽娜工资差额9775元,经济补偿金2250元,合计12025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十八、由被申请人新昌电超侠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卢明粉工资差额5095元,经济补偿金4866元,合计9961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十九、由被申请人新昌电超侠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鲍东铭工资差额7050元,经济补偿金2250元,合计9300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三十、由被申请人新昌电超侠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韩猛飞工资差额12500元,经济补偿金8026.5元,合计20526.5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三十一、由被申请人新昌电超侠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俞佳悦工资差额12500元,经济补偿金5293元,合计17793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三十二、由被申请人新昌电超侠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赵小明工资差额20000元,经济补偿金4000元,合计24000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三十三、由被申请人新昌电超侠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刘新杰工资差额20000元,经济补偿金9853.5元,合计29853.5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来源: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原标题:公告 |